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顾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江苏法院1件案例入选。
2017年2月9日,西班牙EC公司与麦奈特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EC公司认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EC公司在案件审理中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可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案涉纱布的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该纱布依然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使用或转售,麦奈特公司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EC公司无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因麦奈特公司仅交付85%的货物,双方即因质量争议提起诉讼,合同的剩余15%部分已无法履行,故在EC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确认合同尚未履行的15%部分无效。参考索赔金额,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案涉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法院判令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经济损失3万美元,对EC公司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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