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三角区域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正式启动。户籍为沪、苏、浙、皖4省(市)的群众,在长三角区域内跨省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在受理地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本次试点范围为浙江省内所有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证服务中心)。
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在跨省异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在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等方式领取证件。
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另外要提醒大家,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未经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不予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现阶段,浙江省内针对长三角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优先开通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服务。后续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对长三角区域内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开通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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