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再婚后,与老伴约定,房屋留给养女,而自己享有居住权。岂料,老伴去世,养女就要求李老太迁出,李老太就要无家可归了吗?近日,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最后会如何判决?
老李在60多岁的时候遇到了老吴,当时老吴有一个15岁的养女小吴。老吴吐露,自己和前妻没有小孩,小吴则是一出生就抱到了自己家中抚养。
老李和老吴相识一段时间后决定再婚,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若生小病,要相互照顾,大病需要各自子女承担;老吴名下的房产由小吴继承,但老李可以在其中居住到去世。
2020年,老吴因病去世。不久后,小吴提出,2018年时,她和父亲曾去公证处做过公证遗嘱,父亲要将名下的房产遗留给她,现在父亲去世,老李居住房屋归小吴所有,小吴要求老李立刻搬出房屋。老李不肯,小吴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老李拿出当时和老吴签订的协议书,表示自己和老吴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然老吴要把房子留给小吴,但承诺自己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签订了协议,这件事亲戚都知道。
对此,小吴表示,根据父亲的遗嘱,房子就是她的。老李名下虽没有房产,但在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老李完全可以到子女那边去居住。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老吴名下,发证日期为2003年,老吴与老李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老李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2018年,老吴至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遗嘱载明:老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遗留给养女小吴。
关于老李的居住权,法院结合《协议书》的内容、出庭证人的陈述,同时考虑到老李与老吴结婚时,小吴尚未成年,老李对小吴多有照顾,而老李名下无房,且目前居住在案涉房屋之中等因素,认定老李在房屋中有居住权,小吴无权要求老李搬出。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小吴所有,驳回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老李可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之中。
据介绍,《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为再婚无房配偶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同时又不影响子女等继承人继承房产,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家庭财产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法官提醒,老年人为维护自身的居住权,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实现即使房屋由子女继承,自己也能长期居住。
(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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