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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公益性公墓供给 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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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31 1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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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加大公益性公墓供给,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记者3月29日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城镇化不断发展,公墓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殡葬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修订我省公墓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新要求、新方向的需要,是提升殡葬事业发展法治化水平的需要,也是针对我省殡葬事业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公墓管理方面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的需要。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有25条,涉及我省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办法》明确,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要扩大公益性公墓供给,将公益性公墓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办法》规定,要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规定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在费用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

此外,《办法》对祭扫服务进行了专门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公墓单位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扫服务,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公墓内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唐凡 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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