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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法规七月起施行

文章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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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4 1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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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法规七月起施行

法治护航,激发科技创新更大活力

5月11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宣传贯彻《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解读并介绍落实举措。《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0条,一方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把苏州推动科技创新的成功做法予以固化;另一方面瞄准苏州紧迫需要和长远需求,明确科技创新的突破方向。

作为苏州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是苏州以法治手段推动科技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苏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苏州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的突出位置,依靠雄厚的产业基础和向纵深推进的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布局创新载体,延揽天下英才,培育创新主体,持之以恒构筑创新资源荟萃的“强磁场”。截至2022年底,材料领域“国之重器”苏州实验室挂牌组建,苏州科技创新布局实现历史性突破;C9高校全部在苏州实现重大布局,名城名校“双向奔赴”的发展佳话越写越精彩。集聚各类人才363万人,其中高层次人才37万人;拥有境内外上市企业241家,其中创业板上市企业49家,列全国第三;高新技术企业1.34万家,列全国第四。

“即便科技创新工作势头强劲,但提升城市科技创新综合竞争力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苏州市副市长张桥说。尤其是踏上新征程,面对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全局性战略,以及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长远性目标,苏州唯有拿出更新的思路、更大的力度,方能更大程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释放创新动能。

“立法,能使科技创新的‘关键变量’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靖说。《条例》围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平台载体、科技金融服务等8个方面,创新一系列制度设计,着力营造一流科技创新生态,提振创新主体发展信心,让广大企业、科研人员放心去干、勇敢去追。

从起草到公布,《条例》的出台历时一年半,不仅与上位法规严谨衔接,还吸收借鉴深圳、上海等先进地区科技立法的实践经验。例如,《条例》第六十二条提出,苏州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财税、知识产权等高层次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企业咨询制度。这一项,便是借鉴深圳的做法。

“由具备专业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大咖’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充当决策者‘外脑’‘高参’的作用,是提升重大科技创新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苏州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徐积明说。当前,苏州正着手筹备设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定行之有效的框架章程,把委员会建设成为苏州科技创新决策的“导航器”,通过各行各业专家学者群策群力,为推动苏州科技创新建言献策。

除了对上衔接、横向借鉴,苏州还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力争以机制突破促进科技创新,用改革攻坚一个个“顽瘴痼疾”。

作为《条例》核心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不低于80%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这远高于国家规定的“不低于50%”和我省规定的“不低于70%”的标准。

“该条款十分契合科研人员的真实需求。”中科院苏州医工所成果转化处处长王昇表示,很早以前科研人员只拿“死工资”,产出多少成果以及有多少成果经转化后被应用到国防、民生等领域,与大家关系不大。苏州提高奖励标准,不仅让符合规定的科研人员靠“本事”拿到更多奖励,有利于高校院所引进人才,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正向激励的氛围。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支持本市龙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这让正在申报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由衷高兴。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任何一个行业都是这样。”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华英说,以法条形式固化创新联合体建设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无论对龙头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是重大利好。眼下公司正联合上下游企业及高校院所,组建光通信创新联合体,合作研发、互利共赢,开辟产业新赛道。

“立法,是更顶层的法治保障,也是营商环境的最高层次。”《条例》起草专家组成员、苏州科技大学教授王世文认为,苏州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法规,明确了规则、划出了底线,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构建起相对完善的科技创新法治体系,从制度层面为苏州树立创新型城市标杆,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了法治保障。

记者 徐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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