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陈月飞)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此次“小快灵”立法把保护放在首位,通过严格拆除和建设管理,鼓励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力图构建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要制度。
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围绕在保护传承中走在前列,决定草案明确,将这项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提出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保护对象具体范围是,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水利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
为体现保护优先,立法拟要求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省市县分级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并动态调整,对具有保护价值但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可先行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统筹纳入详细规划。
为严守保护底线,立法要求城乡建设中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保护对象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记者注意到,草案就严格拆除和建设管理强调,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草案对推动保护利用作了合理规范。比如,利用过程中保护对象难以满足消防等现行技术标准的问题比较突出,草案规定可以结合实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提升结构、消防安全等性能。草案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免费开放。
立法还鼓励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参与保护传承,如各地可以通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有关部门可通过组织编写教育读本等形式为学校教育和实践活动提供资源、指导和服务,还拟规定中秋节所在周为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周。
决定草案从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规定了保护传承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资金支持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统筹现有相关领域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保护传承工作;科技支撑上,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相关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依托省级科技计划等支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完善相关技术要求;人才建设上,鼓励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推动完善相关职业分类制度,开展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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